马来西亚是英联邦成员国,东盟5 个创始成员国之一。奉行独立自主、中立、不结盟的外交政策,视东盟为外交政策基石,重视发展同大国的关系,积极推进东亚合作,重视发展中国家和伊斯兰世界的团结与合作,截至2013 年2 月已同133 个国家建交。
一、近年经济表现
(一)投资吸引力
马来西亚政府欢迎和鼓励外国投资者对其制造业及相关服务业进行投资,目前已有来自40 多个国家共5000 多家公司把马来西亚作为其海外基地。
马来西亚投资环境的竞争优势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地理位置优越;经济基础稳固,经济增长前景较好;原材料资源丰富;人力资源素质较高,工资成本较低;政治动荡风险低。
(二)重点、特色产业
农业:马来西亚2012 年的农业产值为548 亿马币,同比增长0.8 % , 占GDP的7.3 % ;农产品以经济作物为主,主要有油棕、橡胶、可可、稻米、胡椒、烟草、菠萝、茶叶等;
制造业:制造业是马来西亚国民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主要产业部门包括电子、石油、机械、钢铁、化工及汽车制造等行业。
(三)基础设施状况
马来西亚现有的基础设施能较好地为各类投资者服务,同时政府未来的基础建设计划也为外国投资基础建设和开展工程承包提供了契机:马来西亚第十个五年规划明确指出,为了进一步提高生产力,2011 一2015 年间,马来西亚将对包括宽带网络、港口、双轨铁路与机场在内的国家基础设施领域加大投资,目标是建设世界级的基础设施。
二、对外经贸关系
(一)贸易关系
2012 年,马来西亚对外贸易总额为13095.5 亿马币,其中,出口额为7021.9 亿马币,进口额为6073.6 亿马币:前五大贸易伙伴为中国、新加坡、日本、美国、泰国。
(二)吸收外资
马来西亚政府鼓励外商在制造业领域的投资,目前外商投资已成为推动马来西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2012 年,马来西亚制造业前十大外资来源地是日本、沙特阿拉伯、新加坡、中国、韩国、法国、挪威、印度、荷兰及德国。
(三)中马经贸
2012 年,中马双边贸易额达948.13 亿美元,创历史新高。中国是马来西亚最大的贸易伙伴,马来西亚是中国在东盟国家中第一大贸易伙伴。
三、对外国投资合作的法规和政策
马来西亚主要对外贸易法律有《海关法》、《植物检疫法》、《 保护植物新品种法》、《反补贴和反倾销法》、《外汇管理法令》等。
马来西亚实行自由开放的对外贸易政策,部分商品的进出口会受到许可证或其他限制
(一)进口管理
1998 年,马来西亚海关禁止进口令规定了四类不同级别的限制进口。第一类是14种禁止进口品,包括含有冰片、附子成分的中成药,45 种植物药以及13种动物及矿物质药。第二类是需要许可证的进口产品,主要涉及卫生、检验检疫、安全、环境保护等领域。第三类是临时进口限制品,包括牛奶、咖啡、谷类粉、部分电线电缆以及部分钢铁产品。第四类是符合一定特别条件后方可进口的产品。
(二)出口管理
马来西亚规定,除以色列外,大部分商品可以自由出口至任何国家。但是,部分商品需获得政府部门的出口许可。马来西亚《1988年海关令(禁止出口)》规定了对三类商品的出口管理措施:第一类为绝对禁止出口,包括禁止出口海龟蛋和藤条;禁止向海地出口石油、石油产品和武器及相关产品;第二类为需要出口许可证方可出口;第三类为需要视情况出口。大多数第二和第三类商品为初级产品,如牲畜及其产品、谷类、矿物隋害废弃物;第三类还包括武器、军火及古董等:
(三)进出口商品检验检延
马来西亚要求所有肉类、加工肉制品、禽肉、蛋和蛋制品必须来自经农业部兽医服务局检验和批准的工厂,所有进口产品必须获得兽医服务局颁发的进口许可证。所有肉类、加工肉制品、禽肉、蛋和蛋制品必须通过回教中心的清真认证,牛、羊、家禽的屠宰场以及肉蛋加工设备必须获得穆斯林发展部的检验和批准。
四、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的规定
(一)投资主管部门
马来西亚主管制造业领域投资的政府部门是贸工部下属的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局。
(二)投资行业的规定
限制的行业:外商投资下述行业会在股权方面受到严格限制:金融、保险、法律服务、电信、直销及分销等。
(三)投资方式的规定:直接投资、跨国并购、股权收购等。
五、企业税收
马来西亚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实行分税制。直接税包括所得税和石油税等;间接税包括国产税、关税和进出口税、销售税、服务税和印花税等。各州政府征收土地税、矿产税、森林税、执照税、娱乐税和酒店税、门牌税等。外国公司和外国人与马来西亚企业和公民一样同等纳税。
六、劳工(动)法相关规定
劳动相关法律规定每个雇员必须有书面合约;工资须在受薪期结束后的7 天内支付;正常工作时数,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或每周48小时;雇主必须为雇员缴纳公积金、包括职业伤害保险计划与养老金计划等。
七、对外国公司承包当地工程的规定
(一)许可制度
外国承包商在马来西亚注册成立建筑工程公司需要得到马来西亚建筑发展局批准,同时还要获得建筑承包等级证书按照法律规定,外国独资公司不能获得A 级执照。
(二)禁止领域
马来西亚政府财政拨款项目一般交由当地土著承包商负责,不允许外国工程公司单独担任总承包商,外国公司只能从当地公司中分包工程。
(三)招标方式
马来西亚政府拨款工程项目和私人领域项目一般都实行招标制度,但在融资支持或满足业主其他特别要求的情况下,部分项目也可由承包商与业主议标
八、中国企业在马来西亚投资合作的保护政策
中国和马来西亚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等。除上述投资保护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外,近年来,两国政府先后签署了《海运协定》、《贸易协定》、《民用航空运输协定》、《资讯谅解备忘录》、《科学工艺合作协定》、《体育协定》、《教育谅解备忘录》等合作协议。
九、在马来西亚注册企业的相关手续
(一)设立企业的形式 在马来西亚,外商投资设立企业的形式主要包括公司代表处(办事处)、分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四种。
(二)注册企业的主要程序 其注册申请、注册审查、提交材料、批准申请、开设银行账户等。
(三)承揽工程项目的程序 包括获取信息、招标投标、许可手续等内容。
十、中国企业到马来西亚开展投资合作的注意事项
(一)投资方面
(1)客观评估投资环境
中国投资者赴马来西亚开展投资合作首先应该客观评估其投资环境,主要注意以下问题:经济规模及产业优势;政府及各界对待外国投资的态度;投资经商的便利化措施;人文、语言及宗教环境;政府部门的执行力及工作效率;经商习惯及民商法律制度;社会治安状况。
(2)适应法律环境的复杂性
马来西亚的法律体系受英国影响很深,成文法与判例法在商业活动中都发挥作用。中国企业到马来西亚投资首先要注意法律环境间题,要严格遵守马来西亚各项法律规定;聘请当地有经验、易于交流的律师作为法律顾问。
(3)做好企业注册及申办各类执照的充分准备
在马来西亚投资合作的起步阶段最大的困难是公司注册和申办各类执照。中国企业要对马来西亚关于外国投资注册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了解,按照要求,提前备齐所需文件,及时履行相关手续。
(4)适当调整优惠政策的期望值
马来西亚政府虽然制定了多项投资优惠政策和鼓励措施,但是这些政策不能自动获得,企业必须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政府根据企业情况酌情给予一定优惠政策。中国企业要详细了解这些优惠政策的内容、申请条件及程序,适当调整对优惠政策的期望值,并在专业人士指导下向政府申请有关优惠政策。
(5)充分核算税赋成本
中国投资者要认真了解当地税收政策,充分核算税赋成本,尽量选择在能够获得所得税减免的领域或地区投资。
(6)有效控制工资成本
中国企业需要了解当地劳动法令关于正常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具体规定,精心核算工资成本,提高劳动生产效率。
(二)贸易方面
在马来西亚经商必须熟悉和适应当地特殊的贸易环境,采取有效措施拓展业务,规避风险。
(三)承包工程方面
(1)抓住市场机遇
(2)选好经营方式
(3)因地制宜,实行本地化经营
(4)量力而行
(四)劳务合作方面
截至2012 年底,马来西亚尚未对中国开放普通劳务市场。根据中马两国政府达成的谅解备忘录,马来西亚自2004 年开始向中国开放陶瓷、古建筑维护等四个领域,但是由于马方雇主提供的薪水较低,上述领域劳务合作尚未得到有效履行。
(五)防范投资合作风险
在马来西亚开展投资、贸易、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事前调查、分析、评估相关风险,事中做好风险规避和管理工作,切实保障自身利益。
(六)中国企业应与马来西亚各方建立和谐关系
(1)处理好与政府和议会的关系
(2)妥善处理与工会的关系
(3)密切与当地居民的关系
(4)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5)依法保护生态环境
(6)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
(7)懂得与媒体打交道
(8)学会和执法人员打交道
(七)中国企业、人员遇到困难应积极寻求法律保护
( 1 )依法用法
在马来西亚,企业不仅要依法注册、合法经营,而且必要时还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捍卫自身权益。
( 2 )聘请律师
由于马来西亚民商事法律比较复杂,加上语言差异,中国企业应该聘请当地律师处理企业的法律事务,一旦涉及经济纠纷,可以借助律师的专业知识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维护自身利益。
( 3 )律师咨询
在马来西亚,中国企业最好向英文和中文均比较流利的律师咨询,并且请他们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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